2 臭 氧 消 毒
2.1 臭氧的消毒方式、工藝工序及設備、裝置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臭氧消毒系統應輔以長效消毒劑系統;
2 競賽類游泳池及公共類游泳池的消毒工藝應在池水過濾工序之后加熱工序之前設置,宜采用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工藝;
3 游泳負荷穩定的游泳池和原有游泳池增設臭氧消毒時,消毒工藝流程宜在池水過濾凈化工序之后加熱工序之前設置,宜采用分流量全程式臭氧消毒工藝。
2.2 臭氧投加量應按游泳池、水上游樂池的全部循環流量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系統的臭氧投加量應按0.8mg/L ~1.2mg/L計算確定;
2 分流量全程式臭氧消毒系統的臭氧投加量應按全部循環水量0.4mg/L~0.6mg/L計算確定,且分流量不應小于池子全部循環流量的25%;
3 循環水進入池內時,池水中的臭氧余量不應大于0.05mg/L。
2.3 臭氧消毒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游泳池水面上0.20m處的空氣中的臭氧含量不應超過0.20mg/m3;
2 應輔以長效消毒單元。
2.4 臭氧的投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負壓方式投加在水過濾器濾后的循環水中;
2 應采用全自動控制投加系統,并應與循環水泵聯鎖。
2.5 臭氧與水接觸的反應器(罐)的容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Vf————反應器(罐)的有效容積(m3);
q0————進入反應罐的池水循環流量(m3/h),按本規程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取值;
t————臭氧與水接觸反應所需要的時間(min),但不應少于2min;
Co3————臭氧的投加量(mg/L),按本規程第2.2條的規定取值。
2.6 臭氧接觸反應器(罐)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確保臭氧與水的充分接觸反應時間不應小于本規程公式(2.5-2)的計算所需時間,且罐內應設一定數量導流板,以保證水與臭氧的流動不出現短流,傳質系數不應小于90%;
2 臭氧反應器(罐)應為全密閉的立式壓力容器,且罐體應設進水管、出水管、觀察窗和檢修人孔;
3 罐頂部應配套設置尾氣自動釋放閥、尾氣排氣管及尾氣消除或回收裝置;
4 罐體應采用牌號為S31603的奧氏體不銹鋼或其他抗臭氧腐蝕的材料制造,并應能承受1.5倍系統的工作壓力。
2.7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系統,應設置多余臭氧吸附過濾器(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吸附介質應采用吸附性好、機械強度高,化學性能穩定、再生能力強的顆粒活性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性炭的粒徑宜為0.9mm~1.6mm,比表面積不應小于1000m2/g;
2)活性炭介質層的有效厚度不應小于500mm;
3)吸附過濾器的過濾速度不應大于35m/h;
4)承托層的組成應符合本規程5.4.2第2款的規定。
2 多余臭氧吸附過濾器(罐)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牌號為S31603或S31608的奧氏體不銹鋼或其他
抗臭氧腐蝕的材料制造,且耐壓不應小于系統工作壓力的1.5倍;
2)內部集配水宜采用大、中阻力配水系統。
3 活性炭吸附過濾器(罐)宜采用先氣后水組合進行反沖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水壓力與出水壓力的壓力差達到0.05MPa時應進行反沖洗,每個月應至少反沖洗一次;
2)氣-水反沖強度應為9L/(sm2)~12L/(sm2)。氣反沖時間宜為3min~5min;水反沖洗歷時應為5min ~8min;反沖洗介質的膨脹率應按25%~35%計;
3)反沖洗水源宜采用游泳池池水,反沖洗時應關閉臭氧發生器;
4)反沖洗管的閥門應采用隔膜閥。
2.8 臭氧發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臭氧的產量應滿足設計最大需求量的要求,且生產量可調幅度應為40%~100%。
2 臭氧發生器生產的臭氧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氧氣源和富氧化處理的空氣為氣源時,生產的臭氧濃度不應低于80mg/Nm3;
2)直接采用空氣氣源時,生產的臭氧濃度不應低于20mg/Nm3。
3 標準型游泳池及超標準大型規模的游泳池,宜按2臺各60%需要量的臭氧發生器同時工作進行配置。
4 臭氧發生器應具有設備出現異常時自動關機的實時監控裝置。
5 臭氧發生器工作時,應有連續不斷的冷卻水供應,且冷卻水應予以回收利用。
6 臭氧發生器宜配置露點檢測儀。
7 機房設在地下室時,臭氧發生器宜采用負壓發生器。
2.9 輸送臭氧氣體和臭氧溶液的管道應采用牌號不低于S31603和公稱壓力不小于1.0MPa奧氏體的不銹鋼或其他耐臭氧腐蝕的管道、閥門及附件,使用前應進行脫脂處理,并應設置區別于其他管道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