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給 水 口
9.1 池水給水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口的數量應按水池的全部循環水流量計算確定;
2 給水口的設置位置應保證池內水流均勻;
3 給水口應具有調節出水量的功能。
9.2 池底型給水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矩形池應布置在每條泳道分隔線在池底的垂直投影線上,間距不應大于3.0m;
2 不規則形狀的水池,給水口的布置應按每個給水口最大服務面積不超過8.0m2確定。
9.3 池壁型給水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矩形池給水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兩端壁進水時,給水口應設在泳道線在端壁固定點下的池壁上;
2)兩側壁進水時,給水口在側壁的間距不應大于3.0m;
3)端壁與側壁交界處的給水口距無給水口池壁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2 不規則形狀的水池的給水口按間距不應大于3.0m在池壁上布置。當池壁曲率半徑不大于1.5m時,給水口應布置在曲率線的中間。
3 池壁給水口標高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池水深度不大于2.0m時,應設在池水面以下0.5m~1.0m處。
2)當池水深度大于2.5m時,應至少在池壁上設置兩層給水口,上下層給水口在池上應錯開布置。兩層給水口的間距不宜大于1.5m,且最低層給水口應高于池底表面0.5m。
3)同一池內同一層給水口在池壁的標高應在同一水平線上。
9.4 兒童游泳池、戲水池及池水深度小于0.6m的游樂池、休閑池,宜采用池底給水方式。
9.5 設有自動升降池底板、自動移動分隔池岸及可拆裝池底板的游泳池、水上游樂池的給水口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池底給水口給水時,應符合本規程第4.9.2條的規定,且升降池底板應均勻開鑿過水口。開口寬度不應超過8mm。
2 采用池壁給水口給水時,應在池底板升降設計標高處的上層及下層各設一層給水口。
3 可移動分隔池岸的隔墻上應開鑿均勻的過水孔,孔口尺寸不應超過8mm或8mm×8mm;
4 可升降池底板應采用池底設置給水口的布水方式。
9.6 給水口應設置格柵護蓋,格柵空隙的水流速度及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池壁給水口的出水流速不宜大于1.0m/s。兒童池、進入水池的臺階處、教學區等部位附近的給水口出水流速不宜大于0.5m/s。
2 水深不大于3.0m的池底給水口出水流速不宜大于0.5m/s;水深超過3.0m時,池底給水口的出水流速不宜大于1.0m/s。
3 給水口的安裝應與池底或池壁內表面相平。
4 當水上游樂池、文藝演出水池設置高水流速度的給水口時,應采取保障演出人員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措施。
9.7 給水口的構造和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形狀應為喇叭口形,且喇叭口的面積不應小于給水口連接管截面積的2倍;
2 喇叭口內應配備出水流量調節裝置;
3 喇叭口應設格柵護蓋,格柵的孔隙寬度不應大于8mm,且表面應光潔、無毛刺;
4 材質應與配水管材質相一致,且不變形、耐沖擊、堅固牢靠。